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随着条件的成熟,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推迟到1954年。
进行全国范围的普选,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前提。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选举委员会。
为了在全国开展选举工作,1953年4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随后,开展了我国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工作。截至调查的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
1953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正式开始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全国建立乡、县、市、省各级选举委员会,抽调25万余名干部参加选举指导工作。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普选,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激发和增进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和民主意识。1953年12月8日晚,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
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在21万余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登记选民中进行了基层选举,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66万余名。在完成基层选举的基础上,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军队单位和华侨单位分别选举产生了1226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台湾省代表暂缺)。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完成,经反复讨论、修改,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的审议。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毛泽东本来不打算在开幕式上讲话。著名爱国将领、全国政协常委张治中给毛泽东写信说:“这次人大会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人民大会,你是国家主席,开幕时是主持人,怎能不讲话?”经过考虑,毛泽东在开幕式上致词。他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他满怀信心地宣布:“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了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
大会选举了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重大历史任务后,胜利闭幕。这次会议是我国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一届人大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之路》)